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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广告气模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30 159 次浏览

  广告气模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如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九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以灯箱、霓虹灯、高立柱、电子显示器(屏)、展示牌、路牌、招牌、实物造型等形式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美观安全、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工商、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十一)不宜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第九条城市规划建成区严格控制高立柱、大型全彩电子显示屏和楼顶大型广告设施设置,主城区一般不再新增高立柱、大型全彩电子显示屏和楼顶大型广告设施。

  (一)中心城区严格控制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中心城区外倒杆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有行人、车辆、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1.市区快速道路两侧50米可视范围内,其它道路20米可视范围内,市区主要街道路口100米范围内;

  (三)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物安全检测,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

  第十条店招、标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广告气模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应预留店招设置位置。市规划部门要将审查商业用房店招标牌及广告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标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宜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硬质化,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一致(注册商标及统一标识除外),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沿街建筑物的店招标牌实行一店一招,不得多层设置。确因经营需要设置超过的部分和非工商注册名称的店招标牌视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二)沿街两开间(10米)及以上单位(如银行、邮局等),应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设置高度不宜超过40厘米;

  (三)滚动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以内;字幕颜色宜减少使用红色;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

  繁华商业街区、步行商业街、餐饮、休闲服务等场所可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挑出式竖式灯箱或霓虹灯标牌。

  第十四条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可适度设置气模、气球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但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由相应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城市管理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印章。

  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要对设置者提出在许可设置期间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内容比例不得少于10%的明确要求。利用公交站台、路等公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少于30%,要有针对性对其安全性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在穿城(镇)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确有必要设置,且不影响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审批前征求市交通部门的意见。

  在穿城(镇)河道及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确有必要设置,且不影响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务部门的意见。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路、公用电话亭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设置,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并实行扎口管理。市政府成立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广告气模市纪委、宣传部(文明办)、城管、住建(规划)、工商、财政、交通、公安、物价、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出让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以及对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如皋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先行布点勘察,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出让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拍卖、招标和公共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缴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拍卖和收费。

  (一)利用公交站台、路灯杆、绿化带、路、公用电话亭、广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在本办法实施后,统一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未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出让。

  (二)利用城市私有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该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三)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有效期届满后,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条件的,以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出让;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买受人全额付款到账并签订《如皋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城市管理局应对中标人、买受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并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跟招标拍卖期限一致。大型高立柱和全彩电子屏户外广告设施一般为6年,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一般为3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他人私有产权的场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高立柱和全彩电子屏户外广告设施一般为6年,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一般为3年;

  (四)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申请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审查批准,涉及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未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或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征求住建局意见,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的,予以审批,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并持相关材料到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中标或拍卖的价格缴纳户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无竞争的,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专户缴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镇区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提档升级更新以及专项整治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依法取得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原许可手续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全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督查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定期保养,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整洁。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施工结束后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资料。使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前停止使用的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延期设置申请未获许可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审批部门应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设施设置人。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所)、建(构)筑物、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履行拆除义务;设置人未履行拆除义务发生弃管的,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因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广告气模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原审批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条件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因管理权限调整至市城管部门的,户外广告设施仍在原审批期限内,现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起2个月内到市城市管理局备案,纳入统一管理。原审批部门未明确审批期限的,适用本办法许可期限的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广告气模原审批部门无法定职责审批设置或虽经相关部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并签订了相关协议,但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且经安全检测合格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起2个月内到市城管部门补办行政许可,原审批机关或组织招标单位负责协调配合,原按年收取的招标出让费用由城管部门收取。

  (三)下列情况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住建、水务部门及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促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所辖镇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如皋市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如皋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予以废止。广告气模